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在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长葛西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鲁山收费站多次骗免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
鲍特瑟声称,这些人是在企图逃跑时被打死的,而证人弗雷德•德比则称,这些人受到了折磨拷打之后才被杀害,而且鲍特瑟当时在场。这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
他建议申狄克暂时请假不要上班,等他从印尼回国后再作处理。新教材竟公开指责新总统是杀人犯,下令启用新教材的竟然是新总统自己任命的文化教育部仅次于部长的常秘(相当于常务副部长),这在世界历史上恐怕也是闻所未闻的事。事件发生后,荷兰和美国马上切断了对苏里南的经济援助,国际上要求调查此事澄清真相的呼声一直甚高。2010年7月19日,鲍特瑟在国会选举中以夺得总共50票中的36票的压倒性票数获胜,当选苏里南总统,于2010年8月3日就职。除了教科书停止使用,总统没有下令抓任何人,没有组织任何媒体对教科书事件口诛笔伐,没有任何相关人员因此丢官降级,没有任何人因此写检查,没有任何政党和组织借此采取行动向总统表忠心,当然也没有动员任何专家、权威和学者来澄清历史真相,为总统给个说法。
申狄克的错误主要是官僚主义,或者说他被教育部内站在反对党立场的知情官员忽悠了。苏摩哈尔乔说参与编写教科书的人都应对教科书事件负责,而不应把所有责任推到申狄克一人身上。第三,要明确司法裁判的依据,即司法机关解决争议纠纷的依据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体现了大多数公民的意志,代表着社会不同利益阶层的最大公约数,并且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即在司法依据上具有权威性。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便产生了司法。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法院的职能已经从过去的专政工具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上来。快就是办案的速度要快。四是社会治理功能,这是司法的延伸。
人民群众有了纠纷诉至法院,就是要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权利上的司法救济。高就是办案的质量要高。
司法权威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司法权体制的角度而言,司法机关具有至上的地位,国家赋予司法机关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所作出的裁判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当事人都必须服从、接受和履行,任何人都不得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应当是国家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作者简介】周玉华,1984年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二是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突出。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院裁判的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案件,折射的是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具有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是理性解决纠纷争议、缓冲化解社会矛盾成本最小的方式,应当成为合法权利的有效救济机制、社会纠纷冲突的终结机制和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司法是国家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冲突的专门活动,它运用的是国家权力,并以国家名义进行。
这是因为,法院解决纠纷具有综合性、中立性、专业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应当发挥终结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而行政审判是法院通过审判民告官案件,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对行政执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和救济等,行使着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职能。
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司法的责任与司法权威司法的责任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严格依法办事。
进入专题: 司法 司法权威 。其次由法律确定司法裁判的效力。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矛盾纠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组织、机构很多,但是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什么是司法,这是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因此,司法是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是权利救济功能,这是司法的本质。法院的功能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纠纷终结功能,这是司法的根本。
法院裁判案件都是依据法律进行的,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规范社会公众的日常行为,从而形成社会普遍遵循的社会规则体系,起着社会治理的功能作用。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就应当终结,这就是矛盾纠纷的终结机制。
司法要具有权威,首先由宪法确定司法机关的性质。维护司法权威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
三是司法本身必须公正高效廉洁。如果我们自身搞法律虚无主义,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很难引导群众信仰法律。核心是要坚持法律至上。维护司法权威是构建良好法律秩序的现实需要。
民商事审判属于私法领域,调节的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的传统职能,其作用尽管无法替代,但也难以拓展。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除了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依法撤销外具有终极的效力,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对抗该裁判或终止其效力。
二是从司法权运行的角度而言,司法权威不仅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而且是社会公众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判决服从的心理状态。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用法律的基本精神来统一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只有坚守了法律这个信仰,国家才有未来。
第三,公众服从裁判,无论对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否完全满意,都理智地接受,自觉地履行。而当前,终结机制的作用还不能完全发挥,需要各个方面去共同努力。
甚至可以说,权利在受到侵害后,能不能得到司法的有效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志。在解决争议的诸多方式中,只有司法裁判是终局的,即在司法效力上具有终局性。司法机关只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赖和尊重。首先,公众需要司法,一旦遇到争议纠纷,愿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且作为解决争议和冲突的主要手段。
在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权体制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性基础,决定着司法权运行逻辑的完整和司法权预期目标的实现与否。从法院承担的三大审判任务来看,在公检法三者之间,其整体作用弱于前两者,只能体现在第三个环节。
维护司法权威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现实需要。1998年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在金融垄断背景下,一方面民企向银行贷款难,另一方面高通胀和银行低利率造成事实上的存款负利率。出现这种近年公共讨论中恐怕绝无仅有的情况,原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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